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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共享单车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发布时间:2017-10-06 16:17:42 点击量:

近日,针对共享自行车,北京市交通部门连放“大招”,继《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于今日正式公布。

《规范》对共享自行车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全面规范。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内容:车辆与车载智能终端技术要求、承租人客户端功能要求、企业运营平台功能要求、经营服务要求、政府监管与服务平台功能要求、信息系统安全要求及数据接口协议等。

《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等,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的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做到应设尽设。同时,明确了本市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形式和设施标准。

《规范》

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关于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终端,《规范》明确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综合国内外卫星定位装置的精度现状水平和企业车辆安装情况,规定共享自行车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15m。对智能终端也提出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的功能,为规范停放秩序、科学合理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共享自行车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关于车辆质量,为保障车辆安全及市场秩序,《规范》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同时,每辆共享自行车出厂前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对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车服务的新车型须有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每个车型按生产批次应每年定期进行存量车复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应全部召回。

客户端以及运营平台要设置电子地图

在规范停放秩序方面,《规范》提出承租人客户端要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辅助承租人实现骑行路径规划,引导承租人还车至推荐停放区。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对于停放在禁停区、骑入禁骑区的车辆预警、报警、控制的功能。

限制不满足信用条件的承租人租车

在承租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规范》规定承租人客户端应提供承租人在线登记注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功能;企业运营平台应建立承租人信用体系,说明加减分规则;应记录承租人违规停车等不良行为和承租人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对不满足信用条件和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车辆。政府组织对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公示考核成绩,并将企业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监管和行业信用系统。

轨道站点等重点区域电子围栏与人工管理结合

为保障共享自行车停放秩序及调度需求,《规范》还对相关服务内容提出规定,并明确人员配置应满足要求包括:共享自行运营企业应配置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人员配置数量应满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的要求;交通枢纽、轨道站点、重要商圈等重点区域应采用电子围栏与人工管理相结合方式。企业应当对共享自行车进行周期性整备,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完好率应不低于95%。

企业将相关数据上报政府监管及服务平台

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交换方面,《规范》明确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大数据分析功能,实时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分析停放区设置需求和停放区车辆规模预测等功能,并将相关数据上报到政府监管及服务平台。《规范》也对政府监管及服务平台中基础信息管理、运营监测、统计分析、企业考核、信用管理及数据交换功能提出了相应要求,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为行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促进行业规范运行。

关于信息系统安全问题,《规范》规定了数据、存储、介质等信息系统安全要求,企业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承租人客户端、企业运营平台应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规定。

《导则》

停放区设置“市级统筹,区级主责”

依据《导则》,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等,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的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在停放区内,无论是共享自行车还是私人自行车,均应按照停放朝向,整齐有序停放。

此外,导则中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占用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区域,影响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区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等。上述地点和区域内,严禁任何自行车停放。

除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外,《导则》中提出,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的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的配建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

停放区地面划线形 场地受限应建立体停车设施

关于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形式,《导则》中明确,应采用地面划线形式,如场地受限则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依据《导则》,地面划线形式的自行车停放区,具体可根据场地和交通量等情况,采用垂直排列、斜向排列(30°、45°、60°)。

自行车停放设施方面,《技术导则》中提出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组合,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尽可能减少城市空间。其中,在重点区域和路段,可设置电子围栏。按照《导则》规定,自行车停放区宽度最小为1米,宜喷涂白色闭合四边形的地面标线,其内应施划自行车样式的路面标记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头,且不得附带任何具有企业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导则》中强调,在重点区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应增设存车架。存车架的设置应与停放区角度一致,具备稳固车辆的功能,保证停放车辆遇风不倒伏,推荐布置高低错落的白色三角形金属存车架。此外,在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周边设置的自行车停放区,可设置停车标志和相应的引导标志标识。

北京市交通委也呼吁共享自行车企业强化对骑行人文明骑行、文明停放的宣传引导,号召广大市民自觉在停放区内有序停放自行车,共同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凝心聚力。

附:《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有效反馈意见建议152件共237条

为促进本市共享自行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开展调查研究、借鉴外地做法、总结实践经验、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制定了《指导意见》。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市交通委多次会同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意见;先后多次到摩拜、ofo等共享自行车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发展、技术特点、停车需求、运营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情况;学习借鉴了上海、深圳、成都等城市的经验做法;密切关注共享自行车发展趋势,梳理了共享自行车存在的无序投放和无序停放等方面主要问题,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4月21日至5月4日在首都之窗和市交通委官方网站,进行了社会公开意见征集。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关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政府机构、专家学者、退休干部、学生、普通用户、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研发企业等各方面代表,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152件共237条。这些意见中,赞成的达到97%,主要是企业加强管理、承租人自律、停放区设置等方面;不赞成的仅为3%。社会各界反馈的所有意见,我们均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综合征求意见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共享自行车是绿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积极推进慢行系统建设 鼓励绿色低碳出行

据最新统计,全市已有15家共享自行车企业,投放运营车辆达235万辆。关于功能定位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科学确定共享自行车发展定位,实施鼓励规范发展政策。共享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可多人使用的自行车服务系统,是绿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的交通服务方式。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共享自行车,积极推进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低碳出行,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进行总量调控 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为规范车辆投放秩序,《指导意见》提出企业要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投放规模要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各区根据容纳量和车辆停放秩序情况,实时调控企业投放数量和节奏。

北京市交通委已于9月7日下发通知,暂停在本市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车,并组织开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各区和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秩序。

明确政府、企业和承租人等各方责任

区政府承担企业监管责任 企业承担经营与管理主体责任

为明确各方责任,《指导意见》提出市级要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推进慢行系统建设,建立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指导各区加强监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承担共享自行车企业监管责任;要编制辖区共享自行车发展和停放规划,制定车辆停放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采集、更新、维护停放区位置信息,开展日常监管、信誉考核、应急处置和投诉受理等工作;组织区属单位和市属直管单位对辖区企业和停放秩序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对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的车辆进行清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退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行为;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服务监督等。承租人要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对企业运营服务条件进行了明确

投放车辆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升企业服务质量,《指导意见》对企业运营服务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在企业资质方面,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二是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三是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四是经营服务方面,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企业承担秩序管理主体责任

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

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指导意见》从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运用先进技术管理手段、落实信用管理制度、承租人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措施办法。企业要承担秩序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与各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管理技术创新,开发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及时回收废弃和故障车辆;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等各类突发情况。承租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 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

禁止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企业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

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身份信息

为加强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营造共享共管共治的良好发展环境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部门联动的作用,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共享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要发挥全民参与的作用,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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