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了核查。经查,13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无故不参加动态核查工作,被确定为核查不合格企业。
强化监管房企开发经营行为
12月1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从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11月份,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了核查。经查,13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无故不参加动态核查工作,被确定为核查不合格企业。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沈阳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建发[2015]150号)有关要求,并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注销上述138家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体名单详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网址:www.syjs.gov.cn。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动态核查,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沈阳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企业申报一级资质升级,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可随时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申报一级资质延续时,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9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企业申报二级、三级资质核定、升级,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0日前,可随时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申报二级、三级资质延续时,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6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企业申报暂定资质延续时,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6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委,暂定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需按规定办理延续后再核定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沈阳市建委根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综合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业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列入上述计划项目的有效文件;企业兼并重组或分立,原企业开发业绩可根据兼并重组或分立协议载明的继承关系,认定为现企业开发业绩。母公司控股超过50%的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发生在控股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予认定。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等级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在重复计算。母公司需承担子公司所开发项目的的相关法律责任。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投资者名下的项目等均不视为开发业绩。委托代建的项目,除保障性住房、棚改项目外,相关业绩不予认定。申请延续企业的保障性住房、棚改项目业绩,可乘1.2倍系数后计入总业绩。
针对从业人员管理,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升级、延续及动态核查事项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原有人员需提供近一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新聘用人员要核验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并提供上一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新设立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需提供上一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