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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报: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资质动态核查什么?

发布时间:2018-05-08 14:33:21 点击量: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国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4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国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4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行为
1 国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刘荣贵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2 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鳞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3 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成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4 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陶颖玲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建筑企业办完资质后,会受到年检和动态核查两种考核。

资质年检大家应该都清楚,如果企业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就会面临无法正常参加招投标甚至撤销资质的严重后果。

那么,资质动态核查是什么呢?为什么不少建筑企业屡屡被“盯上”?

资质动态核查是什么?

资质动态核查的实质是对建筑企业实现事中事后监管,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起的随机的不定时的抽查,一般很少,企业自己申报奖项或者资质升级、增项时会进行;其次,如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主管部门也会进行动态核查。

(1)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本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0分或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3)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5)列入本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和上年度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6)企业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7)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为什么不少建筑企业屡屡被“盯上”

(一)出现不良记录

如果建筑企业出现了上述7种情形,特别是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和被投诉,肯定会频频被建设主管部门“盯上”,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中。

(二)资质动态核查常态化

为了推进“放管服”政策,资质申报的审批门槛越降越低,相关部门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了资质动态核查的力度,将资质动态核查常态化。

资质动态核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人员情况: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臵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6)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未来,资质年检完全有可能被资质动态核查取代,建筑企业应该按照资质标准准备好企业人员,并且在工程上不出现任何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应对资质核查常态化。

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0号),提出

1、强监管:强化平台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的应用,数据要及时、准确。

2、常态化: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监管。

这份文件对建企的影响有多大呢?

1、资质申报:

首先,企业的人员、业绩信息都来自于“四库一平台”。资质申报、评审过程,也由人工判断转为数据库自动甄别提取,系统智能判定。如果相关指标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资质申报肯定是通不过的。

因此,会有部分企业想到“造假”,即伪造人员或业绩信息。不好意思,这条路也将被堵死!

“四库一平台”正式上线前后,住建部接连发文,要求对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

1)建市资函[2016]116号: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展业绩核查。

2)建市资函[2016]136号:重点核查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填报的开竣工时间,中标时间、中标价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层数、最大跨度等内容)。

2018年2月,住建部撤销4家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原因是“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资质”。

此外,近期至少已有79家建企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被公开通报!

建筑企业资质申报重点注意事项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设计、图纸问题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合同、文件问题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项目负责人问题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人员、设备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结语

虽然企业资质弱化是趋势,但是在目前的资信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资质依然是建筑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企业资质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从整体建筑市场来讲,更是稳定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良性竞争的重要手段。

延伸阅读: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招函[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平台功能定位,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入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省级平台应用,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平台办理,确保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应用“两张皮”。对于新建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信息应在业务活动中自动实时采集,不得通过信息补录方式进入省级平台。

二、统一开放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提高工程项目信息完整性

为解决部分地区以往工程项目数量多、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保障企业的正常资质升级和延续需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资质审批信息化工作,决定统一开放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平台采集录入以往工程项目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平台。

三、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入库信息真实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录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对报送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公示代替审核,不得先入库再审核,不得单独设置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对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较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平台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我司将对报送至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校验,对认定的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标记并公开曝光。对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平台公布;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全国平台上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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